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8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821號
原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香港商俏江南有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壹拾叁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壹仟零
  捌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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