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33號
原   告  胡宜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霸雙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附表: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2,110元+程序費用500元+查課稅
   資料500元+執行費105元=13,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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