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33號
原 告 胡宜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霸雙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附表: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2,110元+程序費用500元+查課稅
資料500元+執行費105元=13,2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