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75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林炳奎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陳憲章 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