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陳采禎 (原名 陳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說明聲請停止執行之事
實及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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