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陳采禎 (原名 陳玉英 )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說明聲請停止執行之事
實及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