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五○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即弘龍工業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開
第二審裁判費(並補上訴狀繕本一份),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上訴利益已特定,無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故僅命補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
告。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