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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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53號原告 陳玉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博玉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