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信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信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12號審理,並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判決,於100年12月26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
5部分,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楊憶欣附表:受刑人王信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28日下午│100年5月2日│100年7月12日│││2時52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54號│毒偵字第1409、15│毒偵字第1409、15││││49號│4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612│100年度訴字第612││││105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4日│100年11月23日│100年11月2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612│100年度訴字第612││││1054號│號│號││判決├────┼────────┼────────┼────────┤││判決│100年8月15日│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385號│執字第145號│執字第145號│└────────┴────────┴────────┴────────┘┌────────┬────────┬────────┬────────┐│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日│100年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09、15│毒偵字第1409、15││││49號│4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12│100年度訴字第61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23日│100年11月2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12│100年度訴字第612│││││號│號│││判決├────┼────────┼────────┼────────┤││判決│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5號│執字第1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