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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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金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428號、101年度偵字第1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鶴仙子六合彩手冊壹本、六合彩簽單參張、六合彩帳冊壹本、白金牌藍色原子筆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金成因賭博案件,經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94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6月11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8601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鶴仙子六合彩手冊1本、六合彩簽單3張、六合彩帳冊1本、藍色原子筆1支,係被告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因犯罪所得之物、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郭金成因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聚眾賭博罪等罪嫌,於101年5月8日下午5時許,經警查獲,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101年5月24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94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6月11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8601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1年6月11日起至102年6月10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簽呈在卷可參(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緩字第696號緩起訴執行卷宗)。而扣案之鶴仙子六合彩手冊1本、六合彩簽單3張、六合彩帳冊1本、白金牌藍色原子筆1支,均係被告所有而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不諱(詳101年5月8日偵訊筆錄)。是聲請人聲請將前述扣案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