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黃坤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佳伶 、 黃鈺惠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