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8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丁股受刑人楊道鑒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