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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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82號聲請人駿榮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盈秀 相對人 黃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㈠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參照)。經查: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發票日經改寫,惟並未於改寫處簽章,即視為未改寫,應以原記載之「99年20月26日」為票載發票日。惟該發票月記載不清無法辨識發票日期,依上開說明,該本票為無效,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如附表㈠編號007所示之本票到期日經改寫,亦未於改寫處簽章,即視為未改寫,應以原記載之「100年1月15日」為到期日,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48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9年10月26日│10,000元│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15日│571489││├──┼──────┼─────┼───────┼───────┼────┼──┤│002│99年10月26日│10,000元│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15日│571490││├──┼──────┼─────┼───────┼───────┼────┼──┤│003│99年10月26日│10,000元│100年9月15日│100年9月15日│571491││├──┼──────┼─────┼───────┼───────┼────┼──┤│004│99年10月26日│10,000元│100年10月15日│100年10月15日│571492││├──┼──────┼─────┼───────┼───────┼────┼──┤│005│99年10月26日│10,000元│100年11月15日│100年11月15日│571493││├──┼──────┼─────┼───────┼───────┼────┼──┤│006│99年10月26日│10,000元│100年12月15日│100年12月15日│571494││├──┼──────┼─────┼───────┼───────┼────┼──┤│007│99年10月26日│10,000元│100年1月15日│101年1月15日│571495││├──┼──────┼─────┼───────┼───────┼────┼──┤│008│99年10月26日│10,000元│101年2月15日│101年2月15日│571496││├──┼──────┼─────┼───────┼───────┼────┼──┤│009│99年10月26日│10,000元│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5日│571497││├──┼──────┼─────┼───────┼───────┼────┼──┤│010│99年10月26日│10,000元│101年4月15日│101年4月15日│571498││├──┼──────┼─────┼───────┼───────┼────┼──┤│011│99年10月26日│10,000元│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571500││├──┼──────┼─────┼───────┼───────┼────┼──┤│012│99年10月26日│10,000元│101年7月15日│101年7月15日│571426││└──┴──────┴─────┴───────┴───────┴────┴──┘┌─────────────────────────────────┐│本票附表㈡:101年度司票字第48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9年20月26日│10,000元│101年5月15日│571499│全部駁回│└──┴──────┴─────┴───────┴────┴────┘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