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72號聲請人 白素嬌 上列聲請人白素嬌因與相對人 白植洲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白素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白植洲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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