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投刑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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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投刑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投刑簡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神鬼奇航3」等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分別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國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等公司)等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均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視聽著作,且可預見其將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檔案置於網路空間供人下載,將使眾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人,得藉以非法下載上開著作,而侵害前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詎仍基於反覆重製、公開傳輸上開著作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前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96年7月初某日起,在南投縣竹山鎮延和巷22號之19住處,利用其不知情之母親 李麗玉 向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所申設之網路寬頻服務,以其所有之個人電腦主機(未扣案)連線網際網路,以帳號「gm82428」申請加入「GOGOBOX」,免費獲得GOGOBOX之網路硬碟空間、名稱為「玨穎小子」(網址:http://gogobo
x.com.tw/gm82428)後,並透過網路下載之方式重製如附表所示之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之電影視聽著作檔案至上開「玨穎小子」網路硬碟空間上;復於「伊莉論壇」(網址:http://www.eyny.com/index.php)上之「CB下載區之GB電影下載(GoGoBox)」區,以「gm82428」名稱,張貼如附表所示電影之簡介及下載點,使不特定人得經由該下載點連結至上開其向GOGOBOX網站所申設之「玨穎小子」網路硬碟空間,免費下載重製如附表所示之電影視聽著作,擅自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嗣經財團法人電影及錄音著作保護基金會等發現上情報警,循線於96年10月12日13時50分許查獲。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江文博 、 李中生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告訴人迪士尼公司等提出之著作權證明文件影本、財團法人
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於96年10月14日出具之鑑識報告、受侵害之電影著作其著作權人暨侵害物清冊、如附表所示之電影簡介等資料附卷可核。
㈣並有被告在「伊莉討論區」所張貼如附表所示電影之文章介
紹及提供下載之網頁列印及伊莉論壇之帳號「gm82428」的個人資料列印、被告在GOGOBOX網站之「玨穎小子」網路硬碟空間提供如附表所示電影下載點之網頁列印資料、被告使用電腦之IP位置查詢資料、網路用戶「李麗玉」申裝資料、Yahoo奇摩帳號「gm82428」之信箱申請人「甲○○」之公文回覆資料等附卷可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
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又「公開傳輸」則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規定參照。被告甲○○利用網路寬頻服務將如附表所示之電影視聽著作下載儲存於其所有之電腦主機硬碟內,以此方法重製如附表所示之電影視聽著作,再利用網路寬頻將該電影上傳重製於其所申設之網域空間「玨穎小子」網路硬碟處存放,並使公眾得以網路下載如附表所示電影視聽著作而公開傳輸之,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㈡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自96年7月初間某時許起,至同年10月12日13時5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數次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除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外,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本身亦具有反覆、延續性之特徵,從而本案被告縱有多次重製、公開傳輸之舉措,仍應分別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將未獲授權之電影檔案下載重製至電腦再上傳至其申請之網站空間後,使不特定人得以自行下載傳輸而重製於其等電腦硬碟或記憶體之內,則被告所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且其於重製後,他人得不斷公開傳輸,是該公開傳輸之犯罪結果更甚於其重製犯行,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明知為他人之視聽著作,仍故意侵害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侵害他人視聽著作之數量計電影16部,兼衡其並未因此獲利、犯行時間非長,暨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又其雖未與告訴人洽談和解事宜,然參酌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執行長 楊泰順 複委任之該基金會調查專員江文博於警詢中表示該基金會之政策向來即係不和解亦不求償等語明確(偵卷第15頁),自難認係被告無和解意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年輕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雖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惟此係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向來政策所致,已如上述,本院認被告經此次刑事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台幣2萬元,以修復被告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並使被告能戒慎行為預防再犯。
㈤至被告供本案犯罪使用之電腦主機,雖為其所有,然未據扣
案,且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㈡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9月日
書記官附表┌──┬────────────┬────────────────┐│編號│受侵害之電影視聽著作│視聽著作權利人│├──┼────────────┼────────────────┤│1│神鬼奇航3:世界的盡頭│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料理鼠王│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哈利波特5:鳳鳳會的密令│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4│太陽浩劫│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5│ 辛普森 家庭電影版│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6│驚奇四超人2:銀色衝浪手│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現身││├──┼────────────┼────────────────┤│7│王牌天神2│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8│神鬼認證│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9│神鬼認證2│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10│神鬼認證3│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11│當我們假ㄍㄟˋ在一起│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12│惡靈戰警│美商哥倫比片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3│蜘蛛人3│美商哥倫比片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4│衝浪季節│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15│ 史瑞克 三世│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6│變形金剛│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