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三六四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罪,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其追訴權期間為五年,核其行為時迄今已逾七年又八月,而扣除自實施偵查日迄通緝發布日共二月又十三日之時效不進行期間,再依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因被告逃亡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停止進行,應扣除上項追訴期間四分之一為一年三月之法定停止期間後,亦已逾期,其時效業經完成。依照前開說明,本件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