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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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八四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八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戴玉樹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十月三十│貳萬捌仟元│0000000│││││行新社分行│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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