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號
具保人丙○○男二具保人丁○○被告甲○○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緣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七萬元、五萬元,分別由具保人丙○○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出具現金七萬元保證後(保證金收據見偵字第五七六七號偵查卷第六十一頁反面)、由具保人丁○○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出具現金五萬元保證後(保證金收據見偵字第一○○二號偵查卷第五十七頁反面),均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經本院依法通知具保人丙○○、丁○○偕同被告到庭,其中具保人丙○○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而具保人丁○○到庭表示無從聯繫被告等語在卷,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黃美盈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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