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鄭子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威光機械工程股份│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一年十月三十│壹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AA0000000││││有限公司│行中正分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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