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4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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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43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陳啓成
被   告 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秋梅
被   告  許琇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四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留乃堂公司)於
民國107年5月8日邀同被告尤秋梅、 許璘茹 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50萬元,合計200萬
元,約定借款期間為3年,被告留乃堂公司應按月攤還本息
,利息按原告所訂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
8%計為3.64%,倘未依約繳款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詎被告留乃堂公司僅付款繳息至109年3月11日,後
即未為清償,依約借款視同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484,393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被告尤秋梅、許璘茹為留乃
堂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放款收據等件為證,而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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