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28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亞筑陳重和
繼承人、 陳冠帆 即陳重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37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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