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41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尤國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124元,及其中新臺幣50,000元自民國
95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