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271號
原 告 許秋燕
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竫一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A
、B、B1、F、F1部分(實際面積為132平方公尺,下
稱系爭土地),分割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03,6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32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300元=303,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