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245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徐明德

債務人 李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已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係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得請領之保險給付等金錢債權,而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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