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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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286號
原   告  陳彥蓁
       林妙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舜民蔡純如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8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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