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司城小調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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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城小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劉永木 住金門縣.
相 對 人 蔡金蟬 籍設臺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吻、蔡金蟬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蔡金蟬所為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報相對人蔡金蟬
之住所即金門縣○○鎮○○路○段○○巷○弄○○號及本院
職權查得之相對人蔡金蟬最新戶籍地址臺中市○○區○○巷
○號○樓之○,對相對人蔡金蟬送達之調解通知書,均經郵
務機構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嗣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2日,
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查報相對人蔡金蟬之其他得合
法送達之聯絡地址,該通知於101年9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查報,因本件相對
人蔡金蟬遷移不明,致本院無從通知相對人蔡金蟬到院進行
調解程序,足認本件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爰逕以裁定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