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投刑簡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投刑簡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甲○○經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為○‧○一公克,包裝重為○‧一七公克,應予更正,另證據部分應引用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調科壹字第九七○○○一七三○號鑑定通知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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