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三號
具保人 林運鋐 被告甲○○即 林庭薇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運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運鋐因被告林庭薇涉嫌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拘票回證在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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