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三七六號
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右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另請求給付贍養費、分配剩餘財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捌萬玖仟叁佰元,折合銀元貳佰肆拾玖萬陸仟肆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元,折合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玖拾伍元,以上合計柒萬伍仟零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貳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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