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8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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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小字第84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林子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陸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下稱法商佳信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尚積欠本金新臺幣66,4
85元及利息未給付,嗣法商佳信銀行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
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
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台灣新生報及帳務明細表等資料為證,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
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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