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707號
原 告 林春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滿玉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