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調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995號
原   告  何天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復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與補陳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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