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調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8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   告  張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8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被告地址「住新北市○○區○○
路○○號9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住新北市○○區○○路○○巷
○號」。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民國102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羅以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