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調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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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759號
原 告 徐敏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第社區管理委員會、英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王復興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高第社區管理委員會報備資料及最新主任委員證明
、被告英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王復興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工作、學歷及薪資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