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薛志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志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薛志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188號判決及99年度聲字第39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7781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7780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金虎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宗倫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