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詠富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仁勇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經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3,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