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汪雨森
李允模 楊寶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鴻源 、 謝慧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4,000元【78萬4000元+21萬元+21萬元=120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