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4年度偵字第14880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處刑要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零時許死亡,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被告既經判決不受理,則本院即不得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975號移送併辦部分審理論究,此部分自應檢還檢察官另為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