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黃媚鵑~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六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玉 金鳳│安泰銀行景美分行│九十年七月一日│壹萬貳仟元│九六三三二││├─┼─────────┼─────────┼───────────┼────────┼────────┼──┤│2│林玉金鳳│安泰銀行景美分行│九十年八月一日│壹萬貳仟元│九六三三三││├─┼─────────┼─────────┼───────────┼────────┼────────┼──┤│3│林玉金鳳│安泰銀行景美分行│九十年九月一日│壹萬貳仟元│九六三三四││├─┼─────────┼─────────┼───────────┼────────┼────────┼──┤│4│林玉金鳳│安泰銀行景美分行│九十年十月一日│壹萬貳仟元│九六三三五││├─┼─────────┼─────────┼───────────┼────────┼────────┼──┤│5│林玉金鳳│安泰銀行景美分行│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壹萬貳仟元│九六三三六││├─┼─────────┼─────────┼───────────┼────────┼────────┼──┤│6│林玉金鳳│安泰銀行景美分行│九十年十二月一日│壹萬貳仟元│九六三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