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常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0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趙常聞之出生日期民國80年8月6日均更正為民國80年8月2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趙常聞之出生日期均誤載為:民國80年8月6日,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80年8月26日。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林慧欣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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