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52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世仁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040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204、24245、25220、25223、25
224、260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者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9年11月19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11月30日始提起上訴,且上訴人當時另案係在監獄執行,並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是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又無法補正,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