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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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侵上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志翔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00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2月1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