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00號聲請人 蔡來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郭景欽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未據提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10日內提出遺產管理人人選及同意書,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苗院漢家家五113司繼1000字第28848號通知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本院於同年月25日電詢聲請人,其表示沒有找到遺產管理人人選,問過都說要3萬,即使 林助信 律師願意擔任遺產管理人,也不想聲請了,會具狀撤回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既已無意續行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