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07號原告 劉昭胤 被告 簡秋嬌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劉琴 (即 簡明宗 之繼承人)
簡明賢 簡克伸 (即簡明宗之繼承人)
簡慧暖 (即簡明宗之繼承人)
簡明良 劉淑美
呂曉玲
呂美珍
林輝棋 訴訟代理人 林漢洋 被告 呂曉婷
簡秋貴 訴訟代理人 江明哲 被告 簡慧敏 (即簡明宗之繼承人)
簡克元 (即簡明宗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請求代位分割之標的為○○市○○區○○○路0段000巷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系爭建物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84萬1406元,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考。原告乃代位被告簡秋嬌行使分割,簡秋嬌就系爭建物之應有部分僅1/7,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重新核定為12萬201元(計算式:84萬1406元÷7)。另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12萬201元,本件應為簡易事件,本院將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如有意見,應於10日內具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