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26號
原告泓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來福
訴訟代理人 城紫菁 律師
被告東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乾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5萬3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5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書記官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