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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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6號

                        第157號

原告

兼被告 王意綺

原告

兼被告 黃麗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刑案114年度交簡字第20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怡潔

法官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邱筱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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