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6號
第157號
原告
兼被告 王意綺
原告
兼被告 黃麗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刑案114年度交簡字第20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怡潔
法官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