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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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

原告 林秀雲

被告 徐譽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譽熏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28號),經原告林秀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

                  法 官 余甯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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