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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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
原告 林秀雲
被告 徐譽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譽熏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28號),經原告林秀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
法 官 余甯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