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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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5號

原告 歐宜育

被告 湯凱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案114年度交簡字第20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建文

法官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文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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