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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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7號異議人 賀力維 (原名: 劉力維 )即債務人相對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異議人因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0年1月11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110年2月5日始提出異議,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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