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6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惠菁
楊兆綦 楊惠娟 視同上訴人 楊珮庭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1月1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1月20日寄存送達最後一位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盧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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