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41號原告 李麗祝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才庫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52,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0元(2,760元×1/3=920元)。另原告於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20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