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上訴人即被告捷利創新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翁茂益 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5,906元【(11,100元+666元)×12個月×5年=705,9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君